信息来源: 作者: 添加时间:08-06-06 17:59:19 点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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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导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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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电子现金(
E-
cash)
电子现金,又称为数字现金。简单来说,就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货币现金。其实质是代表一定价值的数字,或者说电子现金就是纸质现金的电子化,因此电子现金同时拥有现金和电子化两者的优点。目前,比较有影响的电子现金系统有
E-
cash,
Netcash,
Cybercoin,
Mondex和
EMV现金卡等。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,同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、安全性、秘密性。因此,电子现金必将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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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网上银行
网上银行是指利用
Internet和
Intranet技术,为客户提供综合、统一、安全、实时的银行服务,包括提供对私和对公的个人或团体的全方位的银行业务,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跨国支付和生活百科全书,解答生活难题
结算等其它贸易、非贸易的银行服务。自从
1995年
10月,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
SFNB(
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)诞生以来,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领域,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,网上银行的范围涉及到电子支票兑付、在线交易登记、支票转帐等几乎全部的金融业务。
三 支付工具存在的问题
有关电子支付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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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支付工具效力问题
用卡的支付已经比较普遍,现实社会中应用也比较普遍,其效力已经得到充分认可。网上银行,实质上就是现实银行在网上业务的拓展和延伸,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,网上银行变得更快捷、方便、安全。广大零散个人客户更倾向采用这种方法,对于银行而言,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,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已经逐渐占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,面对如此巨大的个人金融市场,网上银行是最节约、最有效、最有接近小额零售业务客户的一种手段。由于客户与银行都会积极推进网上银行的建设,其效力一般不会出现问题。但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,因为其与传统法律具有一定抵触,其效力存在一定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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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电子支票的效力问题
我国现在电子支票应用极为有限,主要原因是受到我国《票据法》的制约,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,使银行望而却步。
我国《票据法》第四条规定,“票据上的签章,为签名、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。”目前,我国国内银行所辖的分支机构和联网分行之间,为客户提供通存通兑服务。为了实现通存通兑,各个银行一般规定,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使用数码印签,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签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,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签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。因此,如果因为某一支票没有数码签章,被机器拒收,造成支付延迟或其它侵权行为,银行方面会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。因此,在票据法中承认数字签名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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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
电子现金其实与现实货币一般没有什么不同,是一般等价物的一种表现形式,但其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。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,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,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、有信誉的全球性公司,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,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手续和税收。而这会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,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。但随着电子现金技术的不断成熟,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、安全性、秘密性,所以电子现金的发展优势是不可阻挡生活百科全书,解答生活难题的。关键是要在法律方面进行调整:第一,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。目前情况下,可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现金,这样,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,而无需太大的改动。当电子商务环境成熟时,再扩展到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。第二,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。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是不可能的。所以必须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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